动火作业不合规,危险!

发布时间:2024-09-23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2332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原料成品库12个可燃气体报警器损坏、溶解车间树脂贮槽区2个可燃气体报警器损坏和制漆车间外1个洗眼器损坏,但该公司未对上述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2)未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2022519935分开始进行动火作业,气体分析时间为80,动火分析时间与动火作业时间间隔1小时35分,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5.4.1c的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1)罚款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2)罚款2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公司合并罚款5万元。

专家评析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和外在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经常性”主要是指“维护、保养”的周期,因安全设备不同,这里的“经常性”的具体周期也不同。“定期检测”中的“定期”也要根据安全设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都要确保安全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发挥应有作用。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原料成品库12个可燃气体报警器损坏、溶解车间树脂贮槽区2个可燃气体报警器损坏和制漆车间外1个洗眼器损坏,这说明该公司未对上述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2022519935分开始进行动火作业,气体分析时间为80分,动火分析时间与动火作业时间间隔1小时35分,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5.4.1c,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